券商不得做出最低收益承诺

发布日期: 2008-03-03 02:06:14 |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证监会细化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券商不得做出最低收益承诺

  “今后,券商不得对客户做出最低收益承诺。”前晚,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在下月15日前完成征求意见后,该细则将正式亮相。此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在经政府监管部门审议后也有望很快出台。有关专家认为,昨日大盘走出暴跌,虽然涨幅不大,但显然是受到此利好消息影响。

  没有规定委托客户门槛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定向理财投资范围、专用证券账户、资产委托类型等方面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过,证监会并未对门槛进行明确显示,只是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在此前,市场传闻,个人定向理财门槛将高达800万元,为此前门槛(100万元)的8倍。联合证券高级分析师陈伟表示,证监会此次并未对门槛进行明确显示,这将扩大一定的客户群体,券商可操作资金多了,对于股市而言是一种不小的冲击。

  券商不得做出收益承诺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合理的依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陈伟表示,此条是规范证券公司,不得搞恶性竞争,不得以承诺赚钱等方式来抢拉客户。

  重整、清算破产有法可依

  此外,为了做好风险隔离,《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据悉,另一项备受瞩目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在经政府监管部门审议后也有望很快出台。正在审议中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首次明确了证券公司终结处置的详细法律规定,这将使券商在重整或破产清算时更加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 黄蕾


新闻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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