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类监管进入落实阶段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公告称,证券公司常规分类办法已制定实施,证券业协会自2007年8月6日起不再受理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的申请;已经受理且符合评审条件的,仍按有关程序继续组织评审。
据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目前为止,创新试点类券商共有22家,规范类券商共有36家。
据了解,今年7月初,中国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指引》发布,标志着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全新的分类监管思路已进入落实阶段。
《指引》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其中,A、B、C、D四大类根据全部正常经营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以中间值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根据分值对应的表现,A类公司应为风险管理能力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强,在新业务、新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的证券公司;B类应为风险管理能力较好的覆盖其现有业务规模,应对市场变化能力较强的公司;C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应对市场变化能力一般的公司;D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的公司;E类为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指引》规定了6类共69个评价指标,作为证券公司首次分类的自评基础。同时,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设定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上述69个评价指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另外,首次评价分自评、初审等阶段。从时间安排上看,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在7月10日之前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上报自评结果;各派出机构在对各证券公司的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后,于7月20日之前将初审结果报送证监会机构部。
此外,为与协会的创新类、规范类试点证券公司评审衔接,证监会规定,首次评价时可给予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分别加10分和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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