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证券总裁肖时庆
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彰显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夯实证券行业的发展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立法价值。
《风险处置条例》颁布实施后,正式确定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监管体制,总体特点为:“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协作、分工配合、快速反应”。
此外,《风险处置条例》首次明确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的性质,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的不同,将风险处置措施分为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五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风险处置条例》为今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保证,为证监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证券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多种合法有效的手段,对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招商证券总裁杨鶤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以及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将产生十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规范发展都作出明确的指导。特别是未来有着巨大发展空间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条例》的系列规定将奠定其长远的健康发展的基础。
第一,《监管条例》进一步扩展了资产管理业务未来发展的空间。第二,《监管条例》对资产管理业务合规发展的各主要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为证券公司资产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第三,《监管条例》在客户资产保护方面的规定赋予了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等同于独立信托资产的地位,并通过客户资产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的独立性要求有效保障了客户资产的独立与安全;有利于保护资产管理客户的利益,并促进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
《监管条例》的出台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信证券副总经理吴玉明
国务院日前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不仅为证券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和监管保障,也标志着我国证券监管的监管思路和标准逐渐与国际接轨。
随着两个条例的落实和相关实施细则的颁布,证券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阶段,从而大大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不仅可以促进交易活跃,也成为证券公司获得稳定收入的重要渠道,优化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模式,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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